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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之婚姻自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35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即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现代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主权”;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热河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华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在结婚自由的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当事人双方应以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结婚问题,以利于奖励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婚姻关系对双方和社会都是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也是不是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阶梯,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明村失望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办法。但离婚时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是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竭诚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是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在实践中,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非复变行为,在婚姻自由中处于补充地位;但混个角度来说,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二者是婚姻自由知道中均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婚姻法有关结婚法定条件和离婚法定条件的规定,体现了婚姻问题上的自由和纪律的统一、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这些必要的约束,并不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而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切实保证。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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