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父母阻挠结婚,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23
陈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认识张某,遂产生感情准备结婚,当她把男友带回家见父母时,父母嫌弃张某没有经济实力,以网上没好人为由极力反对二人恋爱 。陈某的父母在劝说无效的情形下,将陈某关在家里不让其出门。2006年12月,陈某离家出走与张某同居。家人四处寻找发现其住处后,找来亲戚不分昼夜地打电话劝说,且对张某进行骚扰辱骂。2008年1月,陈某和张某去办理结婚登记时,被民政部门告知必须提供户口簿。随后陈某请求父母提供户口簿给自己,可是父母不但不同意,还要求她支付18年的抚养费,每年按3000元计算。陈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提供户口簿。
上述案例,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我国《宪法》第49条中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婚姻法》第2条也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的保障,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是出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成都婚姻律师沈辉提到在实践中,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尤其是子女,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出于财产利益上的考虑等原因,对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的干涉比较严重,甚至有的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结婚的意思表示也基本上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但这种婚姻关系在性质上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我国《婚姻法》予以禁止和反对。在现实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比买卖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广,其危害不可忽视,必须严肃认真地加以处理。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