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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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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女子嫁了大哥后又与小弟假结婚 无人养儿闹上法庭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6 点击数:57
女子黄某先后嫁给了范家两兄弟并离婚,她与范哥所生的儿子小范,范弟不愿意抚养。最近,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调解,范哥才愿意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直至小范能独立生活为止。
2007年5月,黄某与范哥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双方于当年10月结婚,次月,黄某怀孕。此时,范哥告知,他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有一女,担心再婚生子会丢掉工作。后来,他与黄某商定,为了能让孩子顺利降生,并且不影响他的工作,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让黄某与他的弟弟登记结婚,不行夫妻之实,只在孩子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填写范弟的姓名。
两人商量后,请求范弟帮忙。在哥哥的苦苦哀求下,范弟同意与黄某结婚。2008年8月初,黄某生下儿子小范,小范的“父亲”一栏写着范弟的名字。孩子出生后,范哥经常照顾黄某母子俩,并定期给黄某生活费。2009年12月份,范弟找到中意的女子结婚,遂与黄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黄某打算与范哥复婚。而此时,范哥与前妻旧情复燃,拒绝与黄某复婚,只表示愿意将小范接到身边,由其与前妻共同抚养小范长大成人。黄某不同意,把范家两兄弟上诉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小范的抚养费。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认定小范是黄某与范哥所生,范弟退出本案诉讼活动。
经协商,范哥从2014年6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儿子小范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1000元,直至小范能独立生活为止;在不影响小范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范哥对小范有探视权,黄某对范哥探视小范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