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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隐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30   点击数:14

  【案情回顾】

  本市居民孙先生与陈小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至2014年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且办理产权登记时均登记在两人名下。两人在2015年初考虑再次新购房屋进行投资,但是由于限购政策的规定,两人中任何一人都不具备再次购买住房的条件。陈小姐了解到:可将房屋更名至夫妻一人名下,再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便能以名下无房产的一人新购房屋了,在办完购房手续后再办理复婚手续。陈小姐回家后与孙先生商议后决定按照这个方法试一试。

  陈小姐在将房屋更名至孙先生名下及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未育子女、协议对财产分配有约定)后,如愿以偿的以贷款形式买得了新房。但是,万万没想到就在她准备和孙先生复婚的时候,孙先生矢口否认同意再复婚,并称两人现已离异,希望陈小姐不要再纠缠。陈小姐追毁莫及。无奈之际,陈小姐将前夫孙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职。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即是坊间所称的“假离婚”,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民事行为即生效,也就是说“假离婚”在法律上是真离婚。

  一般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一系列的责任、义务加以明确,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而这类“假离婚”试图以婚姻关系的变更来谋取利益,在利益到手后再恢复婚姻关系。期间对离婚时的责任、义务、财产认定均可能留下瑕疵,离婚后在约定的复婚条件满足时是否能兑现复婚,恢复两人间的婚姻关系,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可能对一方造成获得的利益所不能弥补的巨大损失。

  婚姻是神圣的,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一旦将其蒙上了功利的色彩,无论是感情上还是物质上都容易出现纠纷,产生风险。在政府推行新政,改变房地产现状的时候,市民不应该通过政策漏洞来规避政策,谋取利益,而更应积极配合政府的行动,履行市民的职责,遵纪守法,恪守诚信,在社会上与家庭中都做一个正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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