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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离婚登记的效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29

  虚假离婚又称为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是以上,而是双方以离婚为手段希望达到共同或各自的目的。如显示中常见的夫妻共谋逃避债务;为逃避计划生育多生子女;享受分房或购房国家优惠政策等。按照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现已失效)滴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离婚登记。但是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的内容来看,“只要双方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擦护理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不符合离婚登记实质条件的情况”,就应当认定双方离婚登记的效力。况且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已取消了上述内容。据此,按照现行的规定,即使是虚假离婚,只要符合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亦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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