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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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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时,夫妻中军人一方的复员费 和个人伤亡保险金可分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1 点击数:152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服役期间于2001年经人介绍与原告董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女方经常怀疑男方有外遇,双方多次吵闹,致感情出现裂痕。2003年,李某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受伤致残,获得了伤残保险金和复员费等然后退役。李某退役回家后,双方矛盾并没有得到缓和,在每次吵架后,李某便殴打董某,致董某多次因轻微伤住院治疗。2004年,董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部队支付给李的保险金、复员费、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时请求赔偿因家庭暴力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
【律师解析】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李某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院应该依法分割。复员费的部分也应该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李某的伤残补助金是因为对其受伤害的一种保障,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董某无权要求分割。至于董某请求的因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且董某是无过错方,如果董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将会支持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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