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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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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军产房在离婚是如何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1 点击数:10
所谓的军产房是指军队所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由于军产房土地来源和用途的特殊性;又由于军人身份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更由于军人身份及职级变动的经常性,而这种变动与住房的变迁同样密切相关。这一切复杂的因素使得军产房的权属界分和流转成为比一般的公房和经济适用房更为复杂的难题。总的说来,军产房的流转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而这种流转上的限制,直接影响到涉军人的离婚纠纷中,军产房的处理。总的来说,对于军产房,原则上只适宜处理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在经济价值上不宜按商品房评估作价,但在进行分配及补偿时可以适当考虑房屋可带来的实际利益。同时,按照军产房的性质不同,具体处理方式也不同。
一、共同居住使用的营房离婚时的处理。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据此,对于营房,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因此,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只能在符合《婚姻法》第42条所规定的属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下,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非营区里的军产房离婚时的处理
这种房子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三、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离婚时的处理。
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最好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的限制,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的,非军人方就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军产房时,会要求呢军队出局具体意见来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