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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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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一年多后转业 择业费是否归个人所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5 点击数:25
【法律咨询】
我哥原是部队干部,与陈某结婚12年,两人生育一女儿。2013年8月,经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归陈某抚养,我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去年12月,我哥从部队转业,没有要求分配工作,选择自主择业,为此获得了30多万元的费用。可陈某知道后,要求我哥分一部分费用给她。我哥认为两人离婚了,这笔费用应归他个人所有,而且法院判决并没有涉及将来转业时所得费用需要分割拒绝了陈某的要求,陈某声称要向法院起诉。请问,陈某是否有权分割这笔费用?
【律师解答】
哪些费用归军人个人所有?哪些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你哥和陈某离婚时还没有转业,自主择业费没有实际取得,因此法院对这笔费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是,你哥转业之前,这笔费用便实际存在,是可期待的利益。陈某与你哥结婚后,便依法享有一定的利益。因此,即便两人离婚了,这笔费用还不能完全归你哥个人所有。现陈某要求分割一定的比例是合法的。你哥可按上述法律规定,计算出这笔费用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与陈某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陈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