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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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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起诉现役军人离婚受限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6 点击数:5
【法律咨询】
我丈夫系现役军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我提出离婚,但男方不同意离婚。请问律师:我可否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表示:军婚不同于一般婚姻关系,国家为了稳固国防和现役军人的军心,法律给予了军人婚姻问题上的特别保护。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见,该条法律虽不限制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限制了实体离婚权利,也就是说离婚胜诉权受到限制,即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时,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如何把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判断,主要有三点:(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这些规定是上述限制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的例外。
结合本案,由于刘女士系非军人一方,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如果既不能提供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又坚持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驳回刘女士的离婚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