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军人分居闹离婚 法官调解化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9 点击数:6
【基本情况】
2011年9月2日,刘某与李女士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刘某工作的关系,夫妻俩聚少离多,在一起时又经常吵架,双方产生了矛盾。近日,刘某向罗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随后,案件被及时转到了楠杆法庭。在处理这起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办案法官做了多次庭前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继续生活。但刘某态度坚决,表示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加之婚后分居时间较多,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李女士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讲解法律知识,认识到现在已是名存实亡的婚姻,没有和好的可能,愿意接受法官调解。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并数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协议达成后,考虑到社会影响等因素,刘某主动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愿意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由于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经征求被告李女士的意见后,法庭遂裁定准许李某撤诉。至此,这起军人离婚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