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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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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为复员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6 点击数:39
【案情简介】
赵军于2001年应征入伍,驻扎在北京军区,当时赵军20周岁。服役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外出打工的李丽。二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由于赵军在部队期间因执行任务受伤,造成轻度伤残,部队给予其8万元的补助金。2010年,赵军复员与李丽一起回到老家生活,部队一次性发放15万的复员费。
两年之后,赵军与李丽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双方关于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进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离婚时财产状况如下:李丽名下有一套市价约60万的房屋,购买时间为2006年;赵军复员时15万复员费以及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法院认为,李丽名下房屋购买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万元伤残补助金系赵军人身受伤所得,属其个人财产。而15万元的复员费,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进行分割。因而判决:
李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赵军三十万元的房屋补偿金;
8万元伤残补助金归赵军所有;
李丽取得复员费15000元,其余部分仍归赵军个人所有。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没有异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赵军虽复员,但8万元伤残补助金系其在部队时受伤所得,因此属于赵军个人财产。那么,赵军与李丽关于复员费的分配是如何计算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15万元复员费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150000元/(70岁—赵军入伍时20周岁)*8年(二人婚姻年限为2004年—2012年)=24000元。然后将24000元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按照该计算方法,李丽可以得到12000元,但法院考虑到对妇女利益适当照顾,判决赵军从复员费中支付其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