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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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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同居遭受家庭暴力是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1 点击数:53
【法律咨询】
我外出打工认识了在附近的尹某,认识一个月之后我们二人便搬到一起同居了。同居一年后,我发现尹某另有妻室,且脾气暴躁好动手,下手特别狠。我不堪尹某的暴力,提出与他分手,同时要求尹某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予以损害赔偿。请问,法院能否支持我的要求?
【律师解析】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称离婚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按上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其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它的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配偶是夫妻的对称,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同居是男女共同生活的一种状态,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违法的。“热心读者提问:那如果我处于这种同居状态并受到暴力,难道就没有其他救助途径了吗?你与尹某的关系是违法的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因此你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你所遭受的暴力也不是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家庭暴力。如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请赔条件,也应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尹某的合法妻子。就你遭受的损害,你不能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赔偿。
但是不是就不能得到救助,就没有了其他的救助途径呢?不是的。法律不保护违法的同居关系,同时也不保护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但就人身伤害你可依《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等规定请求尹某予以赔偿。同时就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的纠纷,你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