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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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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再婚丈夫出轨施家暴 妻子起诉离婚获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6 点击数:24
办理离婚的人不在少数,有的是因为琐事,有的是长期“积怨”,有的却是因为“家暴”,47岁的李某也是曾受家暴走上维权之路的受害者之一。2015年3月9日上午,某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一案。
2011年初,有过一段婚姻的李某在广场舞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48岁的刘某。刘某也是有过一段婚姻的人,同样的经历让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同年的8月,李某和刘某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程序,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李某也在婚后的第2个月怀上了孩子。但就在李某怀孕3个月的时候,却发现刘某在外面有其他的女人,并且第三者也已怀孕。自觉愧疚的刘某为此给李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联系第三者,如果做不到,净身出户,房子留给李某和孩子。
在刘某的多次保证和诚恳的道歉下,李某选择了原谅,但是李某的心里始终终究有了一道坎儿,更不幸的是,李某的孩子意外流产了。这些变故使得李某和刘某的感情一天天恶化,两人经常吵架,更甚者刘某会动手打李某。2013年3月的一天,醉酒的刘某回家因为琐事殴打李某,导致李某在绝望之下,从4楼家窗户跳下,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4年的3月,俩人又因为琐事发生厮打,刘某将李某的头、面部、腰身等身体部位打伤,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刘某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伤心欲绝的李某在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其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
“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经判决过,她属于重复性起诉。”法庭上刘某针对李某的请求答辩道。
“我们要求的损害赔偿金是基于婚姻内你有过错,要求的损害赔偿,而并非基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所以并非重复性起诉。”法庭上李某的代理人说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被告刘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受轻伤,并在为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中自认与她人育有一子,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系过错方,原告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履行能力,判决如下: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李某损害赔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