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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6 点击数:18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深圳市于2013年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规定家暴受害人可根据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2014年,为了理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运作流程,确保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在社区能得到有效保护,罗湖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出台了《罗湖区家庭暴力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在保护令发出后,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处理流程。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受害者因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受害人本人可向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如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由受害人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派出所、妇联、检察院等机关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多久能生效?
区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除有不合法的情形以裁定驳回外,应及时进入审理程序,最晚应于收到申请书后48小时内完成书面审查。如出现家庭暴力突发紧急情况,有确定理由可以认定,区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核发保护裁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
关于人身保护裁定的知识拓展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或听证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最快的是当天)发出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以及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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