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经典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男方想要回婚前彩礼,法院不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7   点击数:18

  【基本案情】

  张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与李女士相识恋爱,2014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张某向李女士家支付彩礼。同年4月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因琐事李女士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分居期间李女士流产。2014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从相识到恋爱再到结婚时间较短,现张某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张某主张李女士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应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对张某要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女士离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