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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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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失联十余年 妻子诉离婚法院获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24
凭着夫妻间的信任,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就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儿女双全过着幸福的生活,岂料一直信任的丈夫却认识了新欢并登记结婚。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宣告被告洪某与方某的婚姻无效。
【基本案情】
1990年,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后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夫妻双方和共生子女以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并经过多年的努力,置办了房产。考虑已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丈夫洪某与方某相识,并于同年 11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吴某知悉后与二被告产生纷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登记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相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双儿女,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同居行为一直延续,且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被告洪某未解除与原告吴某的事实婚姻又与被告方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宣告被告洪某与方某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