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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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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索要上门女婿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151
王某作为上门女婿因与妻子孙某感情不和,被妻子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离婚。他们两人十几年夫妻上演了多次离婚闹剧,这次离婚纠纷又为了哪般?
【案情简介】
1999年,家境贫寒又兄弟众多的王某“嫁”给了本村的孙家做了上门女婿,并与孙某登记结婚。第二年,两人生育一子。但王某好吃懒做,一天到晚无所事事,在家人的数落下,他非但不改,反而选择出门游荡,长年累月不回家。2010年的一天,孙某突然在街上偶遇王某与一位年龄较大的女人一起逛街,事后才打听得知王某与该女子已同居交往一段时间。孙某愤怒不已,提出离婚诉讼,但在王某求情加保证的软磨硬泡下又原谅了他。然而,和好不久后,王某又本性再发,外出不回。孙某又伤心又生气,再次向昆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王某对孙某陈述的上述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但他称自己要争取儿子小明的抚养权,并称如果离婚,孙某要对自己作为“上门女婿”名誉上的精神损害做出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原、被告尽管结婚多年,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于一直由原告孙某抚养,且孙某收入稳定,遂判决小强归母亲孙某抚养。而对于被告王某的赔偿损失的意见,因于法无据,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案中因被告王某常年不对家庭和子女尽其应尽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育问题,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由谁抚育应当以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条件、子女年龄和生活环境并兼顾农村风俗习惯来综合考虑,故婚生儿子小强由原告方抚养为宜,并由被告王某支付一定的生活补贴。至于被告王某在庭审中主张要求原告对其做十几年上门女婿进行经济补偿,因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的,且法律未规定该项补偿,故法院认为被告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