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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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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妻子连生三女儿 丈夫因未生儿子起诉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62
【摘要】
因妻子连生三个女儿,未曾生育男孩,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统观念影响至深的丈夫总感觉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颜面尽失,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情再现】
田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甜蜜过得有滋有味。随着大女儿和二女儿的相继出生,田某变得郁郁寡言。按说这个小家庭本应充满欢乐,谁知田某深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统观念的影响,因为结婚几年来妻子未生育儿子,田某总感觉在邻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颜面尽失。2013年5月10日,田某与刘某的三女儿出生后,田某与刘某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多,二人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在双方矛盾越来越深之后,田某最终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伤心的刘某辩称,其与丈夫田某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丈夫田某不顾他们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起诉要求离婚无法律依据,且三个女儿年龄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刘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