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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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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八旬老翁为享低保与老伴起诉离婚被驳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42
摘要:一对八旬高龄的老夫妻,近日相互搀扶着到该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了解,原来是老翁想以孤寡老人的身份申领低保,住进老人院独自生活。
【案情再现】
1977年3月,40多岁的陈老伯与练婆婆经人介绍相识,并到翁源官渡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当时,陈老伯属初婚,练婆婆则带着与前夫所生的5个子女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5个子女成家立业后,二老主持分家,约定陈老伯随大儿子生活,练婆婆随小儿子生活。
据陈老伯诉说,由于长子、长媳并非亲生,对其关心不够,家里常常无人买菜做饭,即便他问过数次,长媳也是不搭不理。日子久了,陈老伯感到心灰意冷,便想通过申领孤寡老人低保后搬到老人院去度过余生。
当陈老伯向村里申请时,村干部告知,像陈老伯这种在法律上有妻、有儿女的,不算孤寡老人,不能申领低保。为达到享受低保的条件,陈老伯便与练婆婆商量离婚一事,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法院审理】
鉴于此,翁源法院反复劝说和调解,但二人坚称感情一直都不好,且已分居十几年,仍要求判决离婚。
翁源县法院称,原、被告双方属自主婚姻,虽无婚生小孩,但相互扶持照顾一起走过了三十多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均已年迈,夫妻间更应互相关照安享晚年。
该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先决条件,然而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却是“与长媳不合,离婚后可以申领孤寡老人低保并到老人院生活”。以此理由要求起诉离婚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不准予原告陈老伯与被告练婆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