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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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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起调解离婚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07 点击数:41
核心内容:离婚纠纷经过调解离婚,要制成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的范本是怎样的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晋*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2日生,晋州市某镇某村人。
委托代理人杨永伟,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生,晋州市某镇某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8月8日生,系被告父亲。
案由离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王小婷,2004年2月9日生;男孩王小海,2006年11月27日生;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另查明,原告张某某因病在石家庄市医院接受治疗。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女王小婷、王小海由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被告王某允许子女对原告进行探视。
四、原告治疗过程中所借原告父母的债务由原告承担。
五、原告与医院产生的医疗纠纷,在解决过程中,涉及原被告子女的财产权利部分,由原告父母张某、刘某代替原被告子女进行主张,被告王某不得干涉。
六、因原告医疗纠纷所可能产生的涉及原被告子女的赔偿或被偿款归原被告子女所有,但由原告父母张某、刘某负责管理,被告王某不得干涉。
七、原告从被告处取走冰箱一台,餐桌一套,衣柜两个,出门桌一个,沙发(木质)一套,打布机一台,电焊机一台,锁边机一台,缝纫机一台,其余放弃。
八、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