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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X离婚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2   点击数:7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经媒人介绍,李XX与男子王XX认识几天后即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李XX到王XX家生活,2003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小友。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差异大,王XX夫权严重,稍有争吵,丈夫王XX就对妻子石秀兰大打出手。2004年,李XX生病,问丈夫要钱治病,王XX只给了2元钱,李XX说太少了,为此又与王XX争吵几句,王XX当即就打了妻子几个耳光,还当面把一张100元钞票撕碎给妻子看。此后,李XX多次提出与王XX离婚,但每提一次就招来一顿打骂,李XX只好一忍再忍。

  2011年3月,李XX借机外出打工离开丈夫。同年5月,李XX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李XX撤回起诉。2012年11月,李XX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1月,李XX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李XX自行抚养至成年。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

  李XX与王XX双方虽然一起生活时间较长,但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矛盾,李XX曾多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由此可见,李XX与王X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XX起诉与王XX离婚理由充分。

  婚生子小友长期在王XX家生活,且王XX家有相对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由王XX抚养并随王XX生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但李XX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付小孩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一起生活时间较长,但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矛盾,原告曾多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鉴于婚生子小友长期在被告家生活,且被告家有相对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但原告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付小孩抚养费。

  【裁判结果】:

  XX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婚生子小友由被告王XX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李XX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被告王XX,直至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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