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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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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男子擅将夫妻财产给小三 接受人被判一并担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27
【案情简介】
姜某与代某原系同事,姜某与蒲某于1977年结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蒲某与代某相识并保持长达10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0年7月,姜某与蒲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蒲某离婚前在外给代某购房、车、家电等花费约50余万元属双方共同财产,各人拥有50%。8月6日,姜某又与代某、蒲某签订还款协议明确:代某因购房、车、家电等,向姜某借款25万元拖欠至今,代某在5年内分期归还本息30万元,蒲某同意为代某担保等。之后,代、蒲二人未履行还款协议,姜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蒲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代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原告姜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代某支付购房、购车款等费用,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背离了社会公德,又侵犯了原告姜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利,作为被侵权人的姜某有权请求蒲某承担侵权责任。代某与姜某、蒲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代某归还原告本息30万元,是代某主动加入并自愿与蒲某共同承担对姜某的债务行为,该债务承担行为既得到了债权人同意,又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代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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