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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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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夫妻为争遗产再上公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21
第一次进法院是为离婚,而第二次进法院却是为了争女儿的遗产,一对曾经的枕边人又一次成了法庭上的“敌人”。
傅某与俞某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小傅。2001年,两人因自身原因,经桐乡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当时的调解协议中约定,女儿小傅由妻子俞某抚养,傅某则自愿将房产赠于女儿所有。至此,两人除了还有这个共同的女儿,从此就分道扬镳了。
令傅某和俞某没想到的是,年仅20岁的女儿小傅在2011年发生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去世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两人都异常悲痛。但不久,傅某赠于女儿的那套房产成了两人再度关注的“焦点”。
傅某提出要“拿回”这套房子,却一直遭到俞某的阻拦。两人也多次为了这件事争吵,一时僵持不下。面对前妻的多次阻拦,傅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把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
法庭上,俞某认为房子是傅某当初自愿赠于的。而且这10年来,小傅都是由她在抚养。女儿去世后留下的这套房子就应该是她的。“女儿都没有了,只有这套房子里还留下了我们的共同回忆。”俞某在法庭上又哭又闹,坚决不肯把房子分给傅某。
而傅某觉得这套房子是自己的,后来与妻子离婚后,为了照顾女儿才把房子赠于女儿,供女儿和前妻居住。现在女儿去世后,自己应该按照份额继承女儿的遗产。
昨天,经桐乡法院调解后,傅某同意让步。该套房产经评估后价格为68万元,调解协议约定,俞某一次性支付傅某20万元,房子归俞某所有。
生活中最常发生的是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而在这里却是倒过来了。按照《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去世后,父母是法定继承人。傅某作为父亲,自然享有对其遗产50%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