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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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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离婚时一方隐瞒共同财产,一年内起诉可以依法重新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82
【案件回放】
李某与刘某2003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描述为:“双方共同拥有住房两套,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无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2009年5月李某在与朋友聚会时偶尔听到朋友谈刘某的生意越做越大,有很多固定资产。
李某随即委托律师在州市房管所、车管所查询刘某名下的财产,经过律师的调查取证,发现刘某名下拥有:2007年3月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一套,2008年9月购买的商铺一间以及2008年10月购买的标致307一辆,商铺以及购车款来源于刘某2003年6月花10万元购买的股票,2008年12月将该股票以60万元卖出。李某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本案焦点】
1、离婚时刘某是否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后变现购买的商铺以及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重新进行分割。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某明显隐瞒了2007年3月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难点在于: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其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