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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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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意反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37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梅某于2009年12月28日签署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拥有50%的产权的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被告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原告于2012年9月起诉至法院,诉求判决确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被告答辩称离婚协议系其被迫签订,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如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受到原告的殴打被迫签订,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该项主张,且即使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胁迫,被告亦应在一年内主张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协议内容,故法院对于原告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达成的关于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一揽子合意。一旦双方依照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经法院调解确认,该离婚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则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果,一方当事人在事后的离婚诉讼中要求按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处理财产时,法院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