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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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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男子离婚后想起忘记分割住房公积金诉至法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4 点击数:48
【摘要】
夫妻离婚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但遗忘了女方的住房公积金。离婚1个月后,男方忽然想起此事,要求对女方公积金予以分割。近日,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男方请求。
【案情再现】
本案原告殷某系下岗职工,被告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双方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7月在石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当时双方均遗忘了唐某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离婚一个月后,殷某忽然想起唐某的住房公积金从未动用,金额较大,但离婚时未能分割。经向石门县公积金管理处查询得知,唐某的住房公积金累计已达115148元。于是,殷某向石门县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唐某的住房公积金。
石门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后,在充分掌握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多次分别采取“背对背”与“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建议双方看在夫妻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分上协商处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
石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仅限于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人,且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或离、退休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殷某无法实际分割唐某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数额,因此该款项应确定归唐某所有,同时由唐某对殷某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同时结合被告唐某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由唐某给殷某补偿现金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