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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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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后,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2 点击数:59
【案情再现】
2013年10月15日,男子赵某与女子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由于夫妻间相关存款的领取情况未能核准,故法院并没有进行处理。后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予以分割,要求沈某支付给自己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然而沈某却声称,该笔共同存款已全部用于生活开销、租房租金、人情往来、看病、看望女儿等主要开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沈某名下有整存整取存单两份,存款金额各为50000元,存入日期都是2008年4月10日,且两份存单均由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领取,加上利息两份存单领取金额共计116237.1元;此外,沈某名下的个人活期一本通存折内有存款余额53352.78元,2012年7月18日被沈某全部领取。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沈某虽辩称以上存款已全部用完,但是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共同存款分割款76677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赵某主张并由沈某实际领取的被告名下存款合计169589.88元,系双方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虽然双方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但上述共同存款尚未分割,赵某要求重新分割上述款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沈某领取款项后,未作为共同财产与赵某共同使用及分割,引发了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沈某辩称该款项已全部用完,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去向。因此,结合沈某领款后的正常生活开支及被告的过错行为,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