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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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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协议写错房产位置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8 点击数:22
【基本案情】
居民张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4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6 号的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后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在协议中写明的房屋应该是坐落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为此,房管局以协议上的房产无法确认为由拒绝了张先生变更姓名过户的请求。他曾经央求前妻帮忙说明情况,前妻却不予配合,认为原来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前夫应给自己一定的补偿。无奈中张先生只好向房产所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依法归自己所有。
法庭查明,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房屋不存在,但张先生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在某街道3号楼仅有一套房屋,即永安东街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本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确定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房屋,由张先生分得,但该门牌号标记的房屋,事实上并不存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在某街道3号楼仅有3单元36号一套房屋。因此,张先生分得房屋应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辩称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公平,但其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据悉,张先生持法院判决顺利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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