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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时效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2   点击数:34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刘女士发现丈夫兰先生与一女子有婚外情,遂向其提出离婚,但兰先生就是不肯离。在刘女士的一再坚持下,兰先生提出离婚条件:将二人共同的价值100余万元的住房一套和门面房一处归他所有。为尽快从婚姻的围城中走出来,刘女士同意了他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后不久,刘女士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兰先生在外地还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80万。而且还在一公司有20万元的投资。孙女士向法院起诉前夫兰先生,要求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协议进行变更,并重新分割被隐瞒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依法向法院递交了兰先生被隐瞒的部分财产,并且要求分割的财产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法院同意孙女士的主张,再次分割财产。至于孙女士要求重新分割协议,由于孙女士无法提供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或者是胁迫的情形,法院不支持重新分割该协议的财产。

  【律师解析】

  双方离婚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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