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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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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财产巧分割引入“竞拍”终调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10
审理离婚案件,大多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尤其是房屋、汽车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极易形成双方争论的焦点。直接判决或久调不下,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昨天,大河报记者从开封兰考县人民法院了解到,3月10日,该院通过引入“竞拍”方式,巧妙地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难题。
今年2月26日,原告景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兰考县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兰考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李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并定于3月10日开庭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部分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唯独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按揭商品房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尽管主审法官对两人进行了近两小时的思想工作,但原、被告双方仍旧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时调解陷入僵局。
又经过一番“背靠背”的调解工作后,主审法官感到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屋折价款的数额问题上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最后,主审法官决定采用“竞拍”方式,让双方互相竞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当主审法官将这一方法向双方说明后,双方均表示赞同。“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屋折价款从5万元起,双方开始竞争喊价。”主审法官说,后从“5.2万”、“5.5万”、“6万”、“6.3万”……最终原、被告双方以7万元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以给予原告景某7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取得该按揭商品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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