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就算离婚了 也可找前任重分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41
“他胁迫我签离婚协议”
姜渝与贺燕结婚多年,因感情破裂,2013年6月26日在江津区石蟆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贺燕分得财产9万元。离婚第28天,贺燕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2013年7月29日上午10时许,江津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受法院委托,公开调解。“他没经过我同意,私自打印离婚协议书,是他胁迫我签字,协议书无效。”贺燕说完,姜渝反驳:“协议双方都签字了,肯定生效,不存在胁迫。”两人当众争吵起来。
经调委会调查,姜渝与贺燕离婚属于自愿,离婚流程合法,解除婚姻关系有效。另据调查,双方离婚前有三处共同财产:一间51.3平方米的门市(现装修成住房)、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乐队器具一套,估价30万元。离婚协议约定三处财产归姜渝所有。
石蟆镇司法所所长、调委会调解员王远梁主持调解。根据婚姻法,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应受理。贺燕的请求,时间上符合规定。
根据婚姻法,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共有财产原则上对半分。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姜渝应给贺燕补偿款15万元,除去先前支付9万元,实际再支付6万元。自协议签订日起,7天内姜渝付清补偿款,贺燕协同姜渝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1000元。
“房屋拆迁补偿我没拿到”
蒲桐与叶凡都是永川区人,自由恋爱,2005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孩子。那些年,他们起早贪黑维持生计,双方家庭也相处融洽。“两个人都好强,经常为琐事大吵小闹的,矛盾越来越深。”蒲桐说,因为两人相处太累、太烦上了法庭,今年2月,永川区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离婚后,蒲桐一个人生活,有件心事一直放不下。“去年4月份,我在外面打工,家里的老房子因为修铁路拆迁,修建方给了32万元补偿款,我一分钱没拿到。”蒲桐觉得不公平,离婚两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分一半拆迁款,16万元。
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张华查明,该房是两人结婚前,由叶凡的母亲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证权利人为叶凡本人。蒲桐与叶凡结婚后,就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产权一直在叶凡的名下。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就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
根据婚姻法,法院判决驳回蒲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为自己子女购置的房屋,属对子女的个人赠与。由于叶凡的母亲未表示赠与蒲桐,所以房屋属叶凡一方的财产,拆迁款归叶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