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其它 > 正文

"借种生子"酿悲剧 女方单独抚养孩子又赔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9   点击数:46

  丈夫不育,妻子“借种生子”的做法听起来荒诞可笑,但在当今社会上却真有发生。更可悲的是夫妻离婚后,女方不但要单独抚养孩子,还被判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6月25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给原告杨某。

  2010年4月,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过门生活后生育一男孩。2013年3月11日,两人因性格不合,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协议以亲子鉴定结论来确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生育的儿子与杨某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双方按调解协议确定孩子由李某抚养。2014年3月11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支付过错赔偿金41586.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原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其存在过错,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同意其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仅作了自己的陈述,而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用,由于该辩称有违情理,并且孩子出生医疗票据在原告手上,可以证明原告对孩子支付了一定的抚养费用,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具体情况,被告所生育的孩子在原告处生活约16个月,原告在客观上对孩子付出一定程度的抚养费用,故损害赔偿金应酌定25000元为宜,其中精神抚慰金15000元,物质赔偿金10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的赔偿金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给原告杨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