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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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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借种生子"酿悲剧 女方单独抚养孩子又赔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9 点击数:46
丈夫不育,妻子“借种生子”的做法听起来荒诞可笑,但在当今社会上却真有发生。更可悲的是夫妻离婚后,女方不但要单独抚养孩子,还被判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6月25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给原告杨某。
2010年4月,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过门生活后生育一男孩。2013年3月11日,两人因性格不合,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协议以亲子鉴定结论来确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生育的儿子与杨某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双方按调解协议确定孩子由李某抚养。2014年3月11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支付过错赔偿金41586.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原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其存在过错,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同意其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仅作了自己的陈述,而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用,由于该辩称有违情理,并且孩子出生医疗票据在原告手上,可以证明原告对孩子支付了一定的抚养费用,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具体情况,被告所生育的孩子在原告处生活约16个月,原告在客观上对孩子付出一定程度的抚养费用,故损害赔偿金应酌定25000元为宜,其中精神抚慰金15000元,物质赔偿金10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的赔偿金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给原告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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