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郭某、李某经人介绍,于2000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婚后常争吵,并且李某存在家庭暴力,经常殴打郭某,现在郭某伤情尚未康复。郭某诉之法院请求判令:一、其与李某离婚;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三、要求适当多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上述条文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案中,第一、对于离婚请求: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两人性格不合,且李某有家庭暴力,郭某伤情严重现在尚未康复,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成问题,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第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长期受到被告的殴打身体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至于3万元请求,应结合案情和具体伤害程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第三、要求多分割财产的请求: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的郭某,即郭某可适当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知识:
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给予的法律制裁。在离婚损害赔偿有关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6. 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最新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