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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有无关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4   点击数:54

  不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希望通过证明对方系过错方,从而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常常会举出婚姻法中”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来证实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

  对此,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根据诉讼实务认为这种说法不准确。上文中不少当事人提到的配偶系过错方,自己可以多分财产走入了两个误区:

  误区一:混淆了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误区二:混淆了离婚过错和一般婚姻生活对错。

  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沈辉为你解读这两个误区。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是两件事情,离婚时候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却分和分割,依据的是所有权人对无权的处分,强烈地表现出婚姻的契约特点,婚姻契约一旦解除,丧失了共同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双方应当从共有财产中取回自己应得部分。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一方有法定的侵权事项,比如重婚,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赔偿的基础上的,本质是一种损害赔偿,起到的作用是填补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

  除了上述提到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在数额上也明显有差距。离婚财产分割一般金额相对较大,除非双方婚后比较贫困,或者结婚时间很短,随着城市房价的惊人上涨,很多夫妻都成了“富翁”,一套成都地区的内环房产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很常见,成都婚姻律师沈辉作了统计,离婚财产分割在2009年达到了历史最高平均值。显然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远远没有那么高,数千甚至数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会让当事人觉得“受到的委屈没有获得弥补”。

  其次,离婚过错和婚姻生活的是非对错并不相同,离婚过错赔偿主要指《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侵权情况,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可以看出是属于“大是大非”的过错,平时夫妻间的争争吵吵并不能上升到离婚过错级别。

  所以婚姻中谁有过错,谁就少分财产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可惜的是部分媒体报纸考虑到社会正面宣传原因,还在宣传一些有过错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观念,往往会误导很多婚姻当事人。

  作为从业多年的婚姻律师,沈律师认为婚姻中没有绝对的对和错,做一个婚姻中聪明的当事人,比死扣法条更明智,我们在案例中见到的更多拿到(不是分得,请注意)财产的当事人,往往是对家庭财产状况比较了解的人。成都离婚律师沈辉建议当事人向重视婚外情调查一样,重视财产线索地保留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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