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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同意离婚咋办? 雇个“冒牌丈夫”办手续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86

  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案件,原告龚某以妻子梁某在办理离婚登记事项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申请法院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申请。法院最终认定某行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了撤销离婚登记的判决。

  梁某与丈夫龚某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婚后不久,两人就出现了感情不合的状况,多年来关系相处并不融洽,而且经常发生口角。随着时间的推移,梁某对这段婚姻产生了越来越重的厌倦情绪,她多次向丈夫提出过离婚的要求,但丈夫表示不同意,梁某为此非常烦闷。梁某知道,办理离婚登记需夫妻双方自愿且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相关手续,一个荒唐的想法在她脑海中渐渐成形,她妄图钻空子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

  不久前的一天,梁某趁丈夫龚某外出打工的空档,从家中悄悄取走夫妻两人的有关证件,然后到劳务市场雇一名与丈夫龚某相貌相近的男子,让男子协助她在办理离婚手续中“扮演丈夫”的角色。两人拿着梁某和龚某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一同前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并向该机关提交了相关证件。因男子与龚某的相貌太过相似,在审核中并未发现异样,顺利办理完了离婚手续。

  直到一个月后,真丈夫龚某才得知此事,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和妻子的婚姻关系竟然解除了,这让他十分气愤。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龚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该起离婚登记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与妻子梁某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均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签字也非其本人所签,系妻子梁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离婚登记。梁某当庭承认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并对自己的错误做法表示后悔。法院认为,某行政机关为梁某办理离婚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且梁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离婚的相关规定,因此没有法律效力,法院确认某行政机关办理的该起离婚登记行为无效,依法撤销,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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