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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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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女子以“近亲”为由起诉离婚 经法官劝说撤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4 点击数:60
两个年轻人从自由恋爱到结婚生子,共同生活5年后,原告刘某燕却以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8月12日,在法院法官的劝说下,原告撤回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燕与被告刘某浩系同一家族亲戚,两人从小就很要好,双方父母看在眼里,喜上心头,等到2008年10月两人都达到婚龄便催促登记结婚。次年,他们的儿子便呱呱坠地。谁知随着婚后家庭琐事的增加,两个年轻气盛的年轻人互不相让,关系竟逐渐恶化起来。冲动之下,原告刘某燕想到了解除婚姻关系,但顾及父母面子,不敢提出离婚,为使问题能圆满解决,便以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登记结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7月14日,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庭审查明,原告的外曾祖父系被告曾祖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原、被告系四代旁系血亲,两人结婚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刘某燕以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中,法官依法向刘某燕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本来信心满满的刘某燕,因为错算代系,在法律面前,只能无奈地选择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