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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如何维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94

  【经典案例】

  刘菲与王海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2011年8月份夫妻购买了位于海淀区14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房屋价款420万元。2011年12月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房屋产权人一栏中登记为:“王海个人单独所有”。2013年1月王海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程某,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售价为7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3年2月13日到海淀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妻子刘菲于2013年12月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该房屋才发现该房屋已被王海私自出售,刘菲将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本案的马律师接受原告刘菲的委托,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程某从主观上市善意购买了上述房屋,并支付了700万元的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属于善意第三人。刘菲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追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刘菲的损失只能在其离婚时向其丈夫王海主张赔偿。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一审最终判决王海向刘菲赔偿房屋价款350万元。王海表示不上诉,接受一审的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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