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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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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家人放弃遗产继承,妻子承担全部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26
【基本案情】
原告刘发生于5月31日拿着其与赵明之间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该欠条上写明签订借欠款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2月9日,双方约定借款人赵明每月向刘给付利息7000元。后来由于赵某离世,刘要求赵的家人还款。刘某向法院诉称要求赵明父母、妻子和儿子4名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赵某家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同时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为:赵明向原告刘发生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此事实没有争议。且该借款发生在赵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明妻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应由丈夫个人偿还,所以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其他3名被告明确放弃继承,对赵明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按约定支付每月7000元利息的请求,因该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被告赵明妻子应偿还给原告刘发生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7000元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其他3名被告不承担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也由被告赵明妻子负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如果赵明的妻子不能够证明赵明所借欠款为其个人债务,则应对该欠款承担还款责任。《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责任,放弃继承并不影响其债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