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赠“小三”40余万元 妻子起诉获返20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6 点击数:8
【摘要】
丈夫赠与“小三”40余万元后被妻子发现,妻子将丈夫与“小三”双双诉至法庭,请求返还财产。近日,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撤销赠与纠纷案。
【主要案情】
2014年3月,原告张某(化名)无意间发现其丈夫王某(化名)与被告阿丽(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调取丈夫的银行流水得知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赠送给阿丽人民币共计40余万元。张某认为丈夫赠送给阿丽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站在公正和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阿丽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20万元,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认为,《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而擅自处分。本案中王某赠送财产给阿丽的行为就构成擅自处分,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且无论是根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还是擅自处分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则,阿丽都需返还该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