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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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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丈夫在离婚过程中死亡,她能否继承其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22
摘要:夫妻闹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丈夫不服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不幸遇车祸身亡,问妻子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案情再现】
王先生与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关系一直不和。高女士只是为了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而勉强维持婚姻。2000年儿子大学毕业工作了,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准予双方离婚,但高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不公正,便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王先生因车祸不幸死亡。王先生死亡后单位有一笔抚恤金、丧葬费及肇事者的死亡赔偿金。高女士向王先生的父母提出分割这三项费用,王先生的父母不同意。高女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了上诉,说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还在二审程序中,而这时另一方当事人意外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法院依法对高女士离婚案件裁定终结。王先生与高女士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故高女士可以以配偶身份依法继承王先生的财产。
律师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在高女士离婚案中,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裁决高女士离婚案件终结。王先生与高女士因案件终结而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因此,高女士有权以配偶身份向王先生的父母提出要求继承王先生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