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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19

  【基本案情】

  王某(男)和杜某(女0于2000奶奶登记结婚。婚后,王母经常酗酒,而且经常于醉酒后对杜某拳脚相加。杜某找来亲戚朋友对王某经常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规劝,但于事无补。如此持续两年,杜某逐渐对王某失去信心。2002年,杜某背着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王某得知杜某起诉自己离婚后的当晚对杜某大打出手,并且威胁杜某若不撤回对自己的离婚诉讼,他就要杀掉杜某及其全家。无奈之下,杜某申请撤诉。之后,王某在家中积蓄经常性地对杜某事实家庭暴力。2004奶奶,杜某与同村男亲奶奶小赵开始来往并逐渐关系密切,最终发展为持续性的婚外情关系。2005年,杜某不幸发生车祸,导致身体残废。2006年王某向法院提起与杜某离婚的诉讼,并以杜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请求杜某给予其6万元的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发端受理该案后,杜某应诉并提起反诉,以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自己实施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金为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玩够和杜某离婚;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杜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驳回王某要求杜某赔偿其6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了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杜某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王某的请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对杜某实施了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这种行为属于《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这表明王某在离婚的问题上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所说的“过错”,因而,不能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而杜某虽然实施了婚外情,虽然该行为也是破坏我国民法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但由于该行为没有被列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因而杜某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意义上的“过错”。而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王某又是有过错的,所以杜某可以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事,杜某的婚外情也是被王某经常性的伤势家庭暴力逼迫出来的,这一情节也在一定成都上支持了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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