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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是否影响抚养权的取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5   点击数:73

  刘某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这让他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刘某遇到了同样失意的罗某。罗某对刘某一见钟情,同时,对于刘某不愿再次迈入婚姻殿堂的想法,罗某也表示认同。于是,罗某向刘某提出,愿意与其保持同居关系,并承诺绝不会提出结婚的要求。刘某觉得,大家既然有相同的价值观且彼此认同,两人便走到了一起,开始同居

  两人在一起不久,罗某怀孕了。刘某曾劝她不要生下孩子,但罗某一口拒绝:“这个孩子是我要生的,你不用负任何责任。”听了这话,刘某也就没再多说。孩子生下后,罗某带着孩子找过刘某几次,每次要求刘某和自己登记结婚,给孩子一个名分。但刘某坚决不愿再婚。之后,罗某便带着孩子消失了。

  现在刘某非常希望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但据他所知,在孩子的出生证上根本就没有父亲的名字,且罗某也不肯配合做亲子鉴定。而刘某手上只有一些与孩子的合照及孩子的胎毛等信物。面对这样的情况,刘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要回孩子。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了刘某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孩子一直与罗某生活在一起,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孩子的抚养权由罗某获得,而刘某则获得了每月探视孩子一次的机会。

  同样是抚养权的纠纷,以下这个案例的主人公就陷入了较为被动的境地。

  大陈与小方是同一所大学的校友,毕业后结为夫妇。

  婚后,两人不但拥有了一个漂亮可爱的女儿,还齐力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小两口一个跑业务,一个管财务,配合相得益彰,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谁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带走了小方年轻的生命,这不但打碎了这个幸福美满的小家庭,随后发生的一连串事件也彻底把大陈推入了痛苦的深渊。

  小方过世后,大陈才从小方父母口中得知了一个惊天大秘密:原来小方一直瞒着大陈与另外一个男人保持着亲密关系,更令人震惊的是,大陈一直视为珍宝的女儿竟然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大陈怎么也不能接受这个现实,就在他犹豫是否要带着女儿去做亲子鉴定的时候,居然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小方日记中的男子竟然以孩子生父的名义状告大陈,要求确认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仅凭对方的一纸亲子鉴定,是否就能确定大陈与女儿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吗?大陈能要到孩子的抚养权么?

  律师视点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以往,关于亲子鉴定在案件中的适用,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无具体操作规定。由于该种鉴定可能会涉及到道德伦理、家庭稳定及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即若一方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而另一方坚决反对的,除鉴定结果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时,一般不要求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根据今年8月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回到上述两个案例,在案例一中,因为刘 某可以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与罗某所生子女系亲子关系,罗某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会根据上述规定,推定刘 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成立。

  而案例二也是如此,如果对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其与小方的女儿系亲子关系的情况下,若大陈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则会根据上述规定,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对于大陈而言,如要争取抚养权,最明智的做法是要求做一次自己与女儿的亲子鉴定,在彻底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再要求法院酌情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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