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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女儿非亲生 亲子鉴定明真相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21

  同居致女友怀孕后,竟然怀疑女友肚子里的孩子并非自己的。当女友生下孩子后,男子竟然对孩子不闻不问。为了讨要孩子的抚养费,女子把男子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婚生女儿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父亲给付女儿抚养费。

  2010年3月,王丽 (化名)与张明 (化名)相识,后两人同居在一起,今年5月,王丽生下女儿甜甜 (化名)。甜甜出生后,被告张明却不闻不问,竟然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庭审中,被告对甜甜是否为自己所生持怀疑的态度,申请法院做亲子鉴定,随后,法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为原告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甜甜作为被告的非婚生女儿,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故对甜甜要求被告张明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新婚姻法促亲子鉴定增加

  新法规定,申请鉴定方在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形下,可提供“必要证据”,以获得法院推定其主张成立。但西城法院建议,应制定“必要证据”的具体标准,同时慎用“推定”规则。

  法官介绍,新法明确,如果申请鉴定方除亲子鉴定外能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无相反证据仍拒绝鉴定的,可推定申请鉴定方的主张成立。由于拒绝鉴定方将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为避免不利后果,当事人往往改变态度转为接受鉴定。

  不过,随着新法加重亲子鉴定及“推定”规则在认定亲子关系中的作用,亲子鉴定的局限性也凸显出来。例如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案件,容易陷入鉴定无法进行、“推定”又恐对被告不公的困境。

  针对上述现象,法院建议应确定亲子关系“推定”标准。新法虽明确申请鉴定方的证明责任为提供“必要证据”,但具体标准模糊,因此应对“必要证据”能达到的程度进行界定。对缺席审理的案件,为保障原有的亲缘关系稳定,应要求申请鉴定方提供血型不合等直接证据,才能使用“推定”规则。另外,鉴于亲子鉴定是确认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更能令当事人服判息诉,法院应在使用“推定”规则前,向拒绝鉴定方释明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并询问是否仍拒绝鉴定,再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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