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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再回避亲子关系鉴定,法院多次释明后推定亲子关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37
【法律依据】
亲子鉴定是一个比较热门的社会话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离婚案件中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还是比较少的,但这并不代表着这样的问题并不存在。一般来说,关于亲子鉴定是离我们比较远的,因为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很专业的技术,作为一般人也很少能接触到。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对亲子鉴定作了哪些规定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岳某
被告(上诉人):文某
文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袁某在外做生意期间与岳某相识,并在2006年9月24日生育有一子岳某某,岳某某出生后一直由袁某单方面抚养,岳某为其提供生活费。2010年7月至2012年上半年岳某某随袁某在郏县生活,并在该县一幼儿园。2012年5月6日,袁某在郏县一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袁某死亡后,岳某某一直由岳某抚养。2013年2月7日文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子被抱走,宝丰县公安局刑侦介入后将岳某某委交与文某抚养至今,后因岳某某的抚养权双方发生争议,岳某提起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庭告知岳某、文某是否做亲子鉴定,文某当庭拒绝,岳某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做亲子鉴定。2013年5月29日原审法院技术室对岳某与岳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期间,文某拒不配合并表示拒绝鉴定导致无法鉴定,于2013年7月1日终结奠定。
二审庭审中,庭审告诉文某可以做亲子鉴定,但文某拒绝做该鉴定,也不配合岳某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父母抚养子女是其应尽的法定的义务。文某之妻袁某外出做生意在河北省方城县与岳某(现6岁11个月),该事实由岳某提供的方城县城关镇卫生院出具的医学卫生记录以及医学出生证证明和在郏县生活过中岳某某入幼儿园的证据为凭,足以证明其生育岳某某的事实存在。现岳某某的母亲袁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其子女合法的监护人及抚养人,依照法律规定亲子关系是以血缘关系确定的,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文某辩称与袁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岳某某不是岳某的亲生子,文某对其辩称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诉讼中,岳某申请做亲子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