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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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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子女与父亲无血缘关系,男方欲否认亲子关系被驳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143
【法律依据】
现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人工授精技术也慢慢的发展起来了。近年来,人工授精技术也开始在中国普及,为千千万万个家庭带去了欢笑,但是由于某一些丈夫患有无精症或者有遗传病不宜生育等原因,故在人工授精的精子并非是来自丈夫本身,这就造成了一些伦理以及法律上的问题。根据生物学的原理,这样人工受精的子女与父亲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是在法律上来说,是不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呢。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对此进行直接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还是存在很多的案例。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不管子女是否与父亲有血缘关系,就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夫妻双方与该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一方或者双方的否认而终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刘某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李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李某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有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受精时,刘某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刘某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刘某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李某与刘某子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刘某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李某做人工授精手术,并借此拒决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15条和29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关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预。据此,该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1)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2)孩子由原告李某抚养教育,被告刘某自1996年7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3)财产分割双方无争议,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律师提示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血缘关系,但只要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进行仍受精所生的子女,就应当视为是其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沈辉律师认为,既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意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子女出生后就就应当对其负责,法律对于通过夫妻双方同意经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也是规定《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孩子出生之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也不会因为单方的否认而解除的,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还是存在,及时的履行抚养义务,也会给孩子带来积极的影响,有助于孩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