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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不得随意扩大至案外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30

  【基本案情】

  曹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1990年10月结婚,1991年5月4日李某某生育一女曹某。1993年8月曹某某u李某某协议离婚,曹某由李某生育一女曹某。1993年8月曹某某与李某某协议离婚,曹某由李某某抚养。曹某于2005年曾起诉曹某某呀继父抚养费,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曹某某于2006年1月以曹某、李某某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曹某不存在血缘上的父子关系。审理过程中,根据曹某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曹某某与曹某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曹某某是曹某的生物学父亲的机率大于99、9999%,极强力支持曹某某是曹某的生物学父亲。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某不服,提前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确认其与曹某不具有血缘上的父子关系。上诉理由是:一审鉴定结论并不能排除曹某是李某某与他人所生的可能性,现要求对曹某与曹建某(曹某某之弟)进行亲子鉴定。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曹某某主张与曹某不存在血缘上的父子关系,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能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相反,鉴定结论极强力支持曹某某是曹某的生物学父亲。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曹某是曹某某亲生子女未得到否定准许。二审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对于曹某某上诉要求对蔡某与曹建某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二审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呢?我们先来分析仪一下本案曹某某的诉讼请求与其要求对蔡某与曹建某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之间的关系。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其与曹某不具有血缘上的父子关系,在理论上是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而曹某某申请对曹某与曹建某进行亲子鉴定,目的是想证明曹某与曹建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在理论上是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之诉。针对同一子女,否认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与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不能在同一诉讼中解决(婚生子女推定竞合的情况除外)。因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前提是有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在婚生子女尚未被否定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基于以上分析,曹某某就是要把非婚生子女认领的请求房子否认婚生子女之诉钟来提出,违背了处理该案的基本原则,所以法院不应满足他的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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