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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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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丈夫有性功能障碍,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127
【法律依据】
十几年前,歌手蔡琴与杨德昌10年无性婚姻结束一事一经曝光,立马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在中国,“性”这个词一直是一个很隐晦的词语。但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性生活的和谐满足也成为现代人对于婚姻生活的要求之一。在当代人的婚姻观中,性生活的不和谐也成为除婚外恋、家庭暴力等原因外,又一引发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有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
被告:周某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指责被告有生理缺陷,被告则认为双方可以进一步沟通,原告不应采取极端的方法、手段对付被告。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要求元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为改善夫妻关系继续努力。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现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有生理缺陷,但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现被告要求和好应有积极行动,原告也应该给与被告一个机会。原被告均应该认真的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遇事均冷静思考,互让互谅,多点宽容,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信任和关心,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据此,依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对原告卢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卢某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其于2009年10月26日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诊断的处女膜完整的证据,为了不影响离婚当事人的上诉权,撤销本案原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尽管原告与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无夫妻性生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9年2月离开双方的住所地至今,期间,原告与被告互不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与准许。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律师点评】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提示你,现在在婚姻关系中,性生活的不和谐也成为除了“婚外恋、家庭暴力等原因外,又一引发离婚的重要原因。性生活不和谐也不像以前那样的隐晦,现在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的现象也是越来越多。那么关于:无性婚姻”而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呢?在这里沈辉律师为你解答,根据实际审判经验,法院对于无性婚姻的处理情况不尽相同,一些情况下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即判决离婚,有些情况法院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若是还有和好的可能的,法院很可能以此为由判决不予离婚。其实法院在依据“无性婚姻”判决离婚,若是证明有以下情况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加大。1、有证据证明存在“无性婚姻”的事实,在诉讼当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无性婚姻离婚的一方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是无法举证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2、一方经过治疗后确认难以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本问题的表述为“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若是一方经过治疗后确认难以治愈,法院还是一般来说水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