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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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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居住问题无法解决,分居十年法院仍判不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52
【法律依据】
在实践审判过程中,以双方分分居两年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非常常见,但是这一理由有时候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即使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分居超过两年,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还是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的依据。分居只是夫妻感情劈裂的一种表现而已。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上述规定可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但是并非分居两年就一定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
被告:蔡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蔡某于1983年年初自行相识恋爱,与1984年5月14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5月30日生育有一子名为蔡某某。在婚前与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于经济问题产生矛盾。2004年6月3日,被告擅自将其单位在其婚后分配给双方并购下产权的本市某某路xx号xx室房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人民币350000元,双方的矛盾因此加剧。2004年9月16日,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身判决。另双方已经分居十多年,法院判决之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
【法院审理】
原被告虽然是自主婚姻,但双方未能解决生活矛盾,被告擅自将住房抵押给银行并向银行贷款更是加剧了双方的矛盾,现双方实际分居已达十多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前一次离婚请求之后,双方也是仍然在分居,说明双方的感情要修复确实十分困难,但是双方目前仅有一套住房,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原告的房屋处理意见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林某要求与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成都婚姻律师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是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这是与婚姻的宗旨是不符合的,也说明了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也正因为此种原因,多个国家的法律将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作为一种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在我国《婚姻法》第32条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沈辉律师提示你,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居达到两年就判决离婚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条件:(1)在客观上双方分开居住,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对《婚姻法》第32条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条款中的“分居”定义为“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负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若是双方确实客观上并未共同生活,这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2)主观上双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也就是说两人是因为感情因素导致的分居,而非是其他原因。(3)时间上要求分居已满两年,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分居制度,我国法律中的“分居”是一个事实行为,并非法律行为,那么分居的时间是怎么起算的呢?若是双方不存在争议的,应从有双方认可的时间起算,若是双方存在争议的,应从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点开始计算。(4)有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分居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第2条的规定,应当由主张双方分居的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分居的事实,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以及上方分居的原因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