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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你了解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59

  如今,来苏州居住的外籍人士逐渐增多,涉外婚姻也司空见惯。2012年,江苏省共登记了1701对,其中苏州和南京两个城市占了大头,在苏州工业园区,个别社区外籍人士超过40%。不少市民可能在生活中会遇到涉外继承公证。但对于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办理手续等等问题,可能就存在疑惑了。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即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都属于涉外继承公证,包括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 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

  一般来讲,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当事人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而且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常见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 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 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 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三、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特别注意事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下列情况公证处就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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