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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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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涉外继承公证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8
涉外继承公证的特点有哪些呢?解答此问题前,赵丽律师先就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说明如下:涉外继承公证指的是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了解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后,再说一下涉外继承公证的特点:
1.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再加之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2.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3.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
以上就是对涉外继承公证作出的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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